台北YMCA萬華會館游泳課程
服務定型化契約
簽約注意事項
- 一、 本契約簽訂前,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審閱期間須三日以上)。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簡稱甲方)
地址:
關係:
(甲方為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
業者: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私人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 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揭露必要之基本資料)
乙方提供運動指導服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 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一、 場所名稱:台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永吉會館、萬華會館)
二、 負責人:
賴允亮
三、 電話:2763-1261(永吉)2361-0271(萬華)
四、 履約地點:□永吉會館 □萬華會館
五、 場所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500號(永吉) 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90號(萬華)
六、 電子郵件信箱:sportsdaycamp@gmail.com(永吉) ymcawh@gmail.com(萬華)
七、 網址:https://young.ymca.org.tw/(永吉) https://wh.ymca.org.tw/(萬華)
八、 統一編號:03710906
九、 本場館每年定期投保足額公共意外責任險。
(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乙方網站以供查證)
甲方參加游泳課程服務之種類及期限,約定事項如下:
團體課程:□兒童學齡前(3~12歲) □嬰幼兒游泳(0~3歲) □成人堂數
學期/學年團體課程:□兒童學期制 □兒童/成人全年
個人課程:□一對一個人班
堂數與期限:
課程皆由場館指派教練教學,團體課程人數上限:7~15人。
甲乙雙方簽訂課程期間行政費金額為新臺幣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簽訂游泳課程金額為新臺幣__________元。
簽訂契約總金額後,業者不得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團體及個人課程契約總金額(不含行政費),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 (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 餘額計算之依據。
契約繳費時間為躉繳:
- 第四條 (甲方繳款方式) 甲方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二、匯款。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須事先公告於乙方網站或依甲 方所留通訊方式以簡訊或電話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24 小時以內。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於7日內提供甲方同意之補課方案。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 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 期限順延:
一、 出國逾一個月。
二、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教練課程六個月後,甲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 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八條終止契約,乙方不得 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甲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 轄市、縣(市)之甲方,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退費:
一、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乙方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 堂課。
二、 雙方指定私人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 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甲方同意。
四、 甲方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 何名目費用。
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 八條所收取之手續費。
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 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 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 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一)應退餘額之計算: 個人及團體課程:收據上原收費金額扣除(每堂課平均價*使用過堂 課數),即為應退餘額。 學期/學年團體課程:依已繳課程費用扣除依簽約時月平均價格乘 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 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二)手續費之計算:應退餘額百分之二十計。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 上限。本館不另收取。 前項所定月平均價格,以課程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所贈與之課程 期間)。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 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 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 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 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 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 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乙方應準用第八條所定手續費方式計算違約金額度支付 予甲方。
團體課表 個人電話預約
甲方參加團體課程依課表時間上課,個人課程須先以電話與場館預 約時間。
甲方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 始服務時間相距24營業小時以上。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須填寫補課登記表單,待乙方安排 補課時間。
甲方依契約規定終止本契約,應於本館填寫退費單申請退費,即生 效力,並以現金退款。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 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轉讓無手續費。
乙方應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 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 下者,不在此限。
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履 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1日起至117年7月31日止(不 得少於契約期限)。
▲課程無贈送贈品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 告內容。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 調解。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 第二十二條 (契約文件交執)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